不可以的。
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:第二十四条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(相关资料图)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
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四)出境定居的;
(五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
(六)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
依照前款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规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。
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其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;无继承人、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。
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有哪些?
1、城镇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。
2、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,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%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。
3、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、信用良好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。
4、夫妻两人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,只能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5、一个家庭同一时间段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,购买一处住房。
6、贷款人须有本省(市)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。
7、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。